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等)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提问内容】2010年有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20万,但是未扣除,在2014年发现了,是追补到2010年扣除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要追补到2010年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