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问题】2013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100万元,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3万元。2013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
分析:
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以固定价格回购该笔国债,因此可以判断,甲公司保留了该笔国债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提问内容】该国债在出售给丙公司后利息不是由丙公司取得吗?既然这样为什么甲公司在回购时还要额外付丙公司3万的利息?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债利息收益应当是属于甲公司的。
售后按照固定价格进行回购的,一般具有融资性质,简单的理解就是甲公司要对占用丙公司的资金付出利息。
您理解一下,祝您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也就是说丙公司同时拿了甲公司融资的利息与该国债的利息两份收益对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抱歉上面老师回复不全面,对于期间的国债利息收益还是属于甲公司的,因为没有终止确认。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