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12】甲企业销售一批
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
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 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票据 234 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企业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 660元,则甲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1 660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 340
贷:短期借款——成本 234 000
【提问内容】(3)中短期借款利息调整不明白?还有就是符合终止确认与不符合有啥差别,不同,为什么要出现这两个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3)中短期借款利息调整不明白?
回答: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本质上是以该应付票据进行抵押向银行借款,但是应付票据价值234000,企业实际接到的款项为231660,差额为企业向银行借款需要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作为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还有就是符合终止确认与不符合有啥差别,不同,为什么要出现这两个
回答:附追索权就是当银行收不到钱时,可以让甲公司归还,也就是说与该应付票据相关的风险并没有转移,最后还是需要甲公司承担风险,所以不能终止确认;如果是不负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如果日后银行收不回票据的钱,这项损失由银行承担,与甲公司无关,所以与该应付票据相关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银行,甲公司与该应付票据没有关系了,可以终止确认该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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