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0×13%+0.06=14.96万元
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6.55-14.96=21.5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3)销货支付的运费未作进项税额抵扣,支付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4)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答案解析』(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3%)+10×13%+0.06+ 0.33 -5×17%=14.03(万元)
(2)销项税额=200×60%×17% + 15×17% + 3.51÷1.17×17%=23.46(万元)
(3)应纳增值税= 23.46-14.03=9.43 (万元)
【提问内容】5×17%这个是企业再建工程领用材料,为什么不用乘以成本利润率啊,不是5*(1+10%)*17%,这样吗,有的需要乘以成本利润率,有的不需要,要怎么区别?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成本利润率是计算组价的时候用到的,一般视同销售在计算增值税时,若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价格时,则需要组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但本题是外购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所以不用组价。这里进项税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即直接用成本*17%就可以了。
【提问内容】因为先扣了,我可以算以后的时候加上吗?我只能这样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在购进时就知道了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就直接计入成本不用抵扣进项税额了,如果在购进时不知道用途,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了用途,即用于了非应税项目等,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提问内容】以前扣了,在以后加上。我是这样理解的。可以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