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0×13%+0.06=14.96万元
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6.55-14.96=21.5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3)销货支付的运费未作进项税额抵扣,支付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4)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答案解析』(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3%)+10×13%+0.06+ 0.33 -5×17%=14.03(万元)
(2)销项税额=200×60%×17% + 15×17% + 3.51÷1.17×17%=23.46(万元)
(3)应纳增值税= 23.46-14.03=9.43 (万元)
【提问内容】什么叫做价外费用?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