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我集团公司租用下属子公司房屋,因子公司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不得抵扣,而集团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我公司设计由承租人缴纳2014年度取暖费。不知道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注:房屋租赁协议写明取暖费有承租方缴纳。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合同规定取暖费由承租方缴纳,可以按合同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并符合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所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是没有税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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