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提问内容】
我对这题的理解是:我明白这里最高抵押额应该为50万元,所偿债务不能超过这个最高抵押额,但是题中不是说已经支付了一个20万吗,那么在优选偿还时,就应该是用最高抵押额-已支付的20万,还应该偿还的是余下的30万,不是吗?
这个题目问的问题问的不清不楚 ,他是问优先受偿的数额,很容易让人误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注意题目条件是: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
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
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
所以是还有60万的债权,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是50万。因此最多是50万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