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实务 >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6100140500000109

2014-11-03 22:11:25  来源: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收入的金额=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
  【思考问题】接上例,假定2014年2月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117元(含增值税)的其他商品,成本为8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 170分)抵付该商品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4年2月该商场就该事项应确认的收入是多少?
  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商品价格的积分数585分(117/0.2),所以甲商场2014年2月应确认的收入=234×(585/1 170)/1.17=100(元),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结转成本的分录略。
【提问内容】

递廷收益234元:是不含税金额,为什么还要/1.17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的积分是含税的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