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正保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正保公司2×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14年4月28日完成。正保公司2×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14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14年4月30日。
正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日后期间对2×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
(1)B公司为正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正保公司20%的股份,共1 800万股。因B公司欠正保公司 3 000万元,逾期未偿还,正保公司于2×1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B公司所持有的正保公司法人股。同年9月29日,人民法院向正保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意上述申请。
正保公司于9月30日,对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欠款。至2×13年12月31日,此案尚在审理中。正保公司经估计该诉讼案件很可能胜诉,并可从保全的B公司所持正保公司股份的处置收入中收回全部欠款,正保公司调整了应交所得税费用。
正保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3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 000
(2)10月15日,正保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
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正保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正保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税法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会计规定相同。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8月12日,正保公司为研制新产品,在新产品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人员工资等500万元,会计部门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于当年摊销100万元,记入管理费用。对于涉及的所得税影响,正保公司作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4)12月1日,正保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正保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正保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9月6日因金融危机影响,正保公司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整合,决定从2×14年1月1日起,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其原来某生产车间的职工,并向每人支付10万元的补偿。辞退计划已与职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当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该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经预计,10人接受该辞退计划的概率为10%,12人接受的概率为30%,15人接受的概率为60%。
正保公司按照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补偿总额为150万元,2008年对该事项的处理是:
借:制造费用150
贷:预计负债 150
期末,该制造费用已经分摊结转入完工产品成本。
(6)12月1日,正保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正保公司于2×14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正保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税法规定,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此前会计核算的应交所得税和税法规定一致。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
(3)计算填列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正确答案】(1)所有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都不正确。
(2)对第一个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3 000
贷:其他应收款 3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7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250
借:盈余公积 2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
对第二个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预收账款234
借:库存商品1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4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1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
借:盈余公积 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
对第三个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400
累计摊销 100
贷:无形资产 5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
借:盈余公积3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对第四个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00
贷:预收账款500
借:发出商品 3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350
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由于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同时存货部分由于其账面价值350万元和计税基础0不同,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0万元,所以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5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87.5(350×2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2.5
借:盈余公积 1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25
对第五个事项:
辞退福利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且无论辞退的是哪个部门的员工,都应该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最有可能接受辞退计划的职工人数=10×10%+12×30%+15×60%=13.6(人)
预计补偿总额=13.6×10=136(万元)
更正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136
预计负债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36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6*25%)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34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
借:盈余公积10.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
对第六个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700
贷:其他应付款700
借:发出商品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财务费用 8(40/5)
贷:其他应付款 8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
借:盈余公积 10.8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3)调整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相关项目的金额。
2×13年利润表中“本期金额”栏目中:
营业收入减少1 400万元
营业成本减少1 090万元
管理费用增加536万元
财务费用增加8万元
营业外收入减少3000万元
所得税 费用减少936.5万元
净利润减少2917.5万元
2×13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本年金额”栏目中: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减少291.75万元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未分配利润一栏增加291.75万元
【答案解析】
【提问内容】
老师,您好,关于这一题的第6事项
既然当初确认收入和成本,那么对利润应当确认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然后在日后期间发现不能确认为收入,同时税法也说明与会计一致,不能确认为收入,那么对当初计提的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不应该冲回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法规定,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既然正确的做法是会计不确认收入和成本,那么税法也是这么认为的,所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时候,是对这个收入和成本金额扣减了的,应交税费原来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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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老师可以这样理解吗:
事项二,因为尚未开出增值税票,所以税法上是不交税的,而错误的会计处理是交了税的,所以调整了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这样以后就与税法一致了。
事项六,因为已开出增值税票,税法上是交税的,但是会计上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有差异,而错误的会计处理恰好是交了所得税的,所以本题最后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的,正好与税法一致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事项二理解正确、
事项六这里
理解有误,这里事项6税法规定,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既然正确的做法是会计不确认收入和成本,那么税法也是这么认为的,所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时候,是对这个收入和成本金额扣减了的,应交税费原来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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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老师,您好!
事项6中没有涉及调整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因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事项6的收入、成本没有计入税收口径的利润总额,企业没有对这笔业务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事项6就不用调整企业所得税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理解正确。
【提问内容】老师,第六个业务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都是错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怎么可能会是对的,肯定会对这部分收入抵掉成本的部分交了税啊,所以我认为在调整时还是要把当初多交的所得税冲回来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这里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税法的处理,则认为应交所得税计算是正确的,即税法对此售后回购事项,是计入纳税所得的。
因售后回购事项,涉及资产负债比较多,所以一般不考虑所得税的调整,除非题目有明确要求,您了解一下。
【提问内容】
我也觉得第六个业务涉到及收入支出了,肯定就会涉及到应交所得税,怎么就不调整呢?
老师,这类题有没有什么窍门,能看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什么时候调整,什么时候不调整?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事项6的收入、成本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对这笔业务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事项6就不用调整企业所得税了。
【提问内容】老师,这类题有没有什么窍门,能看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什么时候调整,什么时候不调整?
(回复)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看企业原来税法上是否与会计上一致,如果是一致的,那么会计上原来的处理错误了,就意味着企业税法上应交所得税的就是也有误,也需要调整应交所得税,否则一般不需要调整。
【教师154回答】 【教师150审核】 【我要纠错】 回复
老师,按你这回复,本题原会计与税法是一致的,那原会计处理是确认了收入和成本,这里是错误的,应该就意味着企业税法上应交所得税也有误,就要调应交所得税,可更正的会计处理中为什么没有调?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上面回答不合理。这里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事项6的收入、成本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对这笔业务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事项6就不用调整企业所得税了。
【提问内容】1、因为题目提到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条件相同,所以不调整应交税费,是吗?如果没有这句活是不是要做应交税费-应该所得税的科目?
2、老师能不能总结下什么情况下要做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麻烦老师了
以前听课的时候,老师说只涉及损益,无暂时性永久性的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做了这题发现涉及损益的也不调应交税费了,做的我很困惑,看着简单,做了全是错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2.一般情况下,日后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调整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一种是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企业日后调整事项涉及损益,且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直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如果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调减应交所得税就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调增应交所得税的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以销售退回发生在汇算清缴之后为例说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但会计上冲掉了对应的资产,而税法上没有冲减,所以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以应该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只有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才能冲减“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但要注意,上述情况下不包括日后调整事项对暂时性差异的调整,如果是日后对暂时性差异的调整,则不管是发生在汇算清缴之前,还是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都是直接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
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