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的问题
买一赠一,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
具体按照以下例子理解。
例: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一桶方便面赠送一瓶酱油。假设方便面零售价117元,成本80元,酱油零售价5.85元,成本4元。
1、确认收入
借:库存现金 117
营业费用 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方便面 100×100/105
─酱油 100×5/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
贷:库存商品─方便面 80
库存商品─酱油 4
增值税按(117+5.85)/1.17确认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所得税上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买A赠送B,A的不含税价格为2000/台,B的不含税价格为100/台,在所得税上,不按视同销售,100不缴纳所得税,买一赠一,实际上收到2 000的不含税价,需要把2 000分解,属于A的收入为2 000×2 000÷(2 000+100),属于B收入的为2 000×100÷(2 000+100),对应两种产品的成本可以扣除,最后总收入为2 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