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违法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即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例如,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等。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例如,转借财政收入票据是指己按发票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领购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出发票和收费票据供其使用的行为等。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例如,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是指根据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未经省级以上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指定为发票、收费票据印制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与国家规定使用的发票、收费票据相同类型的票据行为等。
(4)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即无权制作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刻制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刻制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十类:
(1)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2)私设账外账;
(3)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4)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5)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立的账目,私存、私放;
(6)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7)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8)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移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9)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10)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506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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