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
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
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提问内容】
赵老师,对于这六种无效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说法不一致,那么是以合同法为准么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结合起来。其实容易混淆的就是下面几类:
因欺诈: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胁迫: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