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税前利润调至29927后,为什么还要再减事项2、3、6、8再计算应交所得税?其要再调整事项中的金额计算原理是什么?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事项(2):
借:长期应收款 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3 000
贷:发出商品 3 000
事项(2)调减1000,调整会计上全部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1000),而税法是规定分期确认收入,所以多记了利润,因而减去1000。
事项(3)内部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的部分加计扣除50%,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加计50%进行摊销。
事项(6)题目假定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应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800万元。即税法上确认了收入,可以未来期间税前扣除这部分,因此其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扣除的金额=1000-1000=0,账面价值100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对于发出商品,在当期会计上没有结转成本,账面价值为800,税法上扣除了这部分成本,未来期间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不允许再税前扣除,因此发出商品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800-800=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0。
事项(8)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持有期间发生的。税法上是不承认减值准备的,所以要调增。1500-1200=300,因此调增300万元
您根据公式理解一下原理: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费用非税法费用-税法费用非会计费用+税法收入非会计收入-会计收入非税法收入
注意:公式中的暂时性差异不包括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和商誉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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