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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可否总结下减值准备哪些可以转回,哪些不能转回?

2014-11-03 21:53:23  来源:
【提问内容】如标题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属于永久性的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1)资产减值涉及的资产范围: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油气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和商誉等。
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后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则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
(2)资产减值不涉及的资产范围: 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
    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除了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外其余资产的减值准备一般都允许转回。

祝您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是不提减值的吗
【回复内容】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减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减值,所以不属于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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