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抵扣 | 票(证)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计算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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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 ||
不得抵扣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5种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8)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
老师好,对于“不得抵扣”中的1: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时候,不是视同销售吗?视同销售就应该有销项税额啊,为什么进项还不可以抵扣呢?
还是说,视同销售的行为,就不计算其销项税额呢?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到了最终流转环节,不再流转,没有了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了。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都是视同销售,要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