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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

2014-11-03 21:50:28  来源:
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预付货款。B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伪造B公司的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G向A、B、C、D、E、F发出追索通知。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G可否向B进行追索?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应拒绝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2014年教材P227)
(2)G不能向B进行追索。根据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014年教材P222)
(3)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李某系伪造人,由于票据上没有以李某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014年教材P222)
【提问内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这句话我理解为商业承兑汇票,我想商业承兑汇票,应该是企业签发企业承兑,所以付款人也应该是A企业,不知我理解是哪错了呢?为什么说这个是银行承兑汇票,而不是商业承兑汇票?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本题表述不严谨,应该这样表述:“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经过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预付货款。”
【提问内容】2)G可否向B进行追索,应该是可以的呀?因为财务人员伪造了B公司的签章,说明B公司盖章了,善意被背书人应向b公司追索啊,只不过是伪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才对呀?请详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可以,因为财务人员伪造了B公司的签章,这不是B公司真实的签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提问内容】背书不连续,G应该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应该没有追索权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理解正确。
【提问内容】第2问能不能用: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后手不享有票据权利来说明? 或者,伪造票据,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来说明?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的。
【提问内容】


下面引用由fannyt212在2014-09-27 00:25:00.0发表的内容:
背书不连续,G应该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应该没有追索权吧

背书不连续的话,从不连续处往后即使有真实的签章,G也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吗?那G可以向谁追偿?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G没有取得票据权力,但是可以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向F行使民事权力。

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但背书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理论、司法实践和银行业务中颇有争议。也有观点认为:《票据法》第31条既然规定“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那么不连续就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只能作为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抗辩理由,而不能作为背书不连续的真正权利人行使追索权的抗辩依据。(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所以,如果不是因为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持有背书不连续的票据,仍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行使追索权的。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了解即可。 个人认为:如果背书不连续,而持票人不能证明是因为继承等合法原因导致,那么是法定抗辩事由。即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会被拒绝付款。
【提问内容】老师,背书不连续,是不是EGF都不拥有票据权利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理解正确。
【提问内容】如题。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问您是针对上述的题目提问的吗?上述题目中李某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是F,由于李某是伪造的签章,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损失额为限。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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