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B

2014-11-03 21:49:43  来源: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问内容】老师,B选项为什么是对的呢,不是应该选A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题是选择不正确的,选项B不正确,所以当选。注意审题。
张家港考试网声明:
(一)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