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问内容】老师,B选项为什么是对的呢,不是应该选A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题是选择不正确的,选项B不正确,所以当选。注意审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