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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应试指南电子书-经济法》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历年考题解析

2014-11-03 21:48:34  来源:
【提问内容】请问B为什么不对,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一阿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选项B这个事由,是仅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
题目中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B肯定是不能选的。

本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要和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区分开,股份公司的规定是: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是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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