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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63900040200000102

2014-11-03 21:44:54  来源:
  【问题】
  1.该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请指出事件2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事件3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项目招标人委托某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最低投标限价做法不妥当。因为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了该项目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按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2.事件1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1月20~23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2月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事件2不妥之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算起。
  4.事件3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E企业的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做法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应由企业法人的签字。如有授权书,则妥当。
  5.事件4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4月30日招标人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的做法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处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5月3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6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问内容】事件2“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200万”不妥,最高不得超过80万(今年新变动的)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其实这里不需要80万的上限,根据管理教材和新的招投标实施条例,已经取消了80万的上限。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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