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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2014-11-03 21:41:44  来源:
【提问内容】

   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6月7日,甲向乙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直接归乙所有,6月8日,甲通知丙于借款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请问:

 

1、乙的质权设立日期是什么时候,为什么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动产质押的,一般情况下是以动产交付作为质押权设立的时间,这个案例中是属于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按照规定,是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题目中,甲通知丙于借款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所有,此时可视为是通知,那么此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时间是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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