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自行清算。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决定自行清算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014年教材P93)
(2)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铁皮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铁皮加工企业。(2014年教材P93)
(3)甲决定自行清算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014年教材P94)
【提问内容】这个清算为什么可以自己进行啊?那没有职业清算组或其他方监督的话不是真实性存在问题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没有欠债的话,自行清算就可以了,本身个人独资企业都规模都比较小,资产价值也不多,聘请专门的清算事务所估计清算所得还不够支付清算费用的,没有必要。
【提问内容】
第一问,为什么不是效力待定呢?不是乙公司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甲公司追认,那么行为有效;不追认对甲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应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合同直接归为有效,类似于表见代理。考试时看清楚题目中的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的话,合同直接归为有效。
【提问内容】
如果不是善意的呢,怎么处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不是善意的第三人,那就可以对抗该第三人,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无效。
【提问内容】老师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需要批准清算不需要对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不需要批准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