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1)财务人员申报的增值税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②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用于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2)计算当期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5.43×(1+5%)÷(1-5%)×17%+160×0.2×17%=241.91(万元)。
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41.91-34.5=207.41(万元)。
【提问内容】(4)另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此时开具普通发票的包装费适用税率也是17%?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这是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的收入适用一样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