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依法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票据背书给戊公司,戊公司又准备将票据背书给A公司,但发现票据背面背书人栏目已经不足以进行背书签章,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票据背面只留有三个背书栏,因此一张汇票最多只能背书三次,戊公司不能再进行背书
B.戊公司可以在汇票上加附粘单进行背书
C.戊公司加附粘单背书的,应由A公司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D.戊公司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子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本题中,戊公司是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因此戊公司应该在背书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提问内容】老师,汇票与粘单的粘结处签章的第一记载人不是第一个背书人吗?应该是乙啊怎么成了戊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当丙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的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了,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是票据凭证与粘单的粘接处签单(即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