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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6600060500000111

2014-11-03 21:37:20  来源: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提问内容】老师好,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物品”中的旧货,我不是很理解。 教材上对旧货的解释是说“含旧汽车”等。这个旧汽车应该也是他自己使用过的啊。后面还有一句“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他不会专门去买了个旧的来转手卖吧。能够详细举例一下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的销售旧货是指专营旧货的单位销售的旧货,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不是专营旧货的单位,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而不是买来的旧货再卖出去的货物。所以不同主体下的业务是不同的。
【提问内容】老师好,“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这个我理解,比如是自己使用过的图书啊之类的。但是紧接着的“及旧货以外”,我就不是很明白这个时候的旧货到底是什么东西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教材上的概念比较混乱,您按下面的内容掌握即可: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
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17%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出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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