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分析题】
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负责运送A产品而取得的运输收入为8万元。
(2)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收到应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问内容】运输收入8万税率不是0.11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是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请参考下面的总结:
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都是按含税价对待,税率按伴随的货物税率17%或13%;营改增之后收取的运费作为混业经营处理,税率按11%。
对于支付的运费,营改增之前按7%的扣除率,营改增之后按11%税率。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按7%计算抵扣,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后或在2013年8月1日之前的试点纳税人按11%税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考试时要看业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