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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6500041600000416

2014-11-03 21:32:09  来源:
2.追索权的行使   
被追索人
主体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顺序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责任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金额
首次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问内容】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怎么理解?还有,什么情况下银行拒绝还会向银行追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怎么理解?
解答:就是追到源头了,没有前手了。
还有,什么情况下银行拒绝还会向银行追索?
解答: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可以找承兑人追索。银行拒绝承兑就不是主债务人,不能被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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