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索人 |
主体 |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
★顺序 |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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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
通知 |
要求 |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
后果 |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 |
金额★ |
首次 |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次 |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