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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公允

2014-11-03 21:27:50  来源:
【提问内容】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转换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这种说法错了吧
【回复内容】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即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科目;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即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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