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7100020100000128

2014-11-03 21:26:16  来源:
  28.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期限是( )。
  A.自免职之日起1年内
  B.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
  C.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
  D.终身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教材P440)
【提问内容】老师这道题目答案应该是C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区分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