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1、所得税组成计税价的因素。
2、所得税包括营业外收入这个科目的计税吗?
3、政府补助收入的收和支列入到计所得税里吗?
4、如果是政府补助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在所得税里可以提折旧吗?
5、如果所得税不能把政府补助收入买的固定资产计到计税价的话,那么政府补助购买的固定资产还用计提折旧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所得税不说组成计税价格,是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应交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或是间接法=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2.包括
3.列入到里面
4.可以,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4.那也是要计提折旧的,这里资产照常计提折旧
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冲刺串讲班里的所得税这讲了这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税法认定在收到资产当期确认营业外收入计入当年应税所得,而会计则摊入各服务期认定,由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话如何理解?如何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会计上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要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而税法上在收到政府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对上面的递延收益不认可,所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提问内容】老师你的回答是“4.可以,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税局的规定是不能把财府补助这个科目入放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里,政府补助购买的固定资产也不能入到支出折旧里,这样会增大费用,减少纳税。这应如何正确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会计上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要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而税法上在收到政府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对上面的递延收益不认可,所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税法对于政府补助收到时,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上述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随着会计上折旧的计提而得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