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例】2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110-100)÷5)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借:库存商品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8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