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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和付款人

2014-11-03 21:24:29  来源:
【提问内容】承兑人不是就之后的付款人吗?是否有例外承兑人和付款人不是同一个人?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承兑人就是付款人,二者是一致的,没有例外。
【提问内容】有限合伙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当然退伙的情形。那如果是普通合伙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是什么结果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是当然退伙 。
【提问内容】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怎么理解?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在这20年内,如果诉讼时效中止了,无论中止到什么时候都可以,只要不超过20年 。
【提问内容】最长诉讼时效期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怎么理解?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虽然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但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就是说,最长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20年,而不能向一般诉讼时效那样中断和中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比如说在20年的最后6个月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此时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中止计算,仍然继续进行计算,在满20年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祝您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别?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金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在厉害关系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厉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被审计单位任何一个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认缴出资为300万,实际出资200万就不再出了(或者投资300又撤走100万),那100万不管抽逃还是虚假出资,公司资产不够赔的,该股东应在100万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就是如果你和张三一起欠李四钱,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那么李四就可以要求你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你赔偿以后,可以去找张三要求。


【提问内容】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又说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销,这不是矛盾吗?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无效的;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的。
【提问内容】第一张讲的诉讼时效好像与后面几张的有矛盾?比如,对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5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权的,该责任消灭。这里的诉讼时效是5年,但是第一张又没讲,请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5年不是诉讼时效,只是一个限制的期间。



【提问内容】上面关于受欺诈、胁迫导致的合同后果我理解了。但是,书上明明说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单方民事行为。也为没说是否危害国家利益啊。这就说明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无效的!怎么后面讲到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时候就讲与国家利益有关啦?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是很早之前出来的,所以没有区分是否与国家利益有关。
而合同法是后来出台的,是区分了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要区分。
【提问内容】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条件之一是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这话好像有问题!只要有继承人愿意继承,就不需要退伙了吗?请问这句话是否正确?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句话是正确的。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了,就退伙了,继承人是否继承是继承人是否愿意入伙的问题。
【提问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吗!那为什么梦想成真练习册91页的表格终结中说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与25%。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吗?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另一种形式。实质上也和中外合营企业性质一样,只是公司的形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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