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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动课堂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14-11-03 22:36:22  来源:
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已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但是甲却乙以未按照约定向其供货为由拒绝正支付票据款,经调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乙方确实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供货,且仍处于未履行状态。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的此抗辩权属于对物抗辩
B.甲有权不向乙支付票据款
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不能对乙行使抗辩权
D.甲的抗辩行为属于对人的抗辩,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里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的抗辩权。
【提问内容】老师,不是说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了,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对于此题怎么不是这样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了,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这句话,是针对“非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因为“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因为基础关系而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例如,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而购买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为此,《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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