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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的不可诉问题

2014-11-03 22:36:17  来源: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问题
  1.合法性标准:
  (1)主体合法:必须是行政主体;
  (2)权限合法:在管辖权范围内实施,如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工商机关就不可以。
  【注意】如果行政事实行为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及财产权,就应当有法律的授权,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检查的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警示,这种行为应有法律授权。
  (3)程序合法:如实施行政检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救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提问内容】

    苏老师:

        行政事实行为中的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应该是可诉的吧?通知性事实行为和协商性事实行为是不可诉的,对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一般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有关信息公开事项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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