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折扣 | 同票 |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另开票 |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
实物折扣 |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
请问老师,实物折扣按以下理解是否正确:
销售1个计算器再送一个,一个售价为10元,总数量为2个,总金额为10元,
那么增值税=20*17%=3.4
企业所得税=20*25%=5
如果有公允价值,赠送那个是按公允还是按售价计量?
买一赠一的问题
买一赠一,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
具体按照以下例子理解。
例: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一桶方便面赠送一瓶酱油。假设方便面零售价117元,成本80元,酱油零售价5.85元,成本4元。
1、确认收入
借:库存现金 117
营业费用 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方便面 100×100/105
─酱油 100×5/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
贷:库存商品─方便面 80
库存商品─酱油 4
增值税按(117+5.85)/1.17确认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所得税上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买A赠送B,A的不含税价格为2000/台,B的不含税价格为100/台,在所得税上,不按视同销售,100不缴纳所得税,买一赠一,实际上收到2 000的不含税价,需要把2 000分解,属于A的收入为2 000×2 000÷(2 000+100),属于B收入的为2 000×100÷(2 000+100),对应两种产品的成本可以扣除,最后总收入为2 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