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加工为半成品(为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进一步加工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20 000元,支付运杂费1 000元(假定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因素),加工费12 000元。假设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收回半成品时的成本为( )元。
A.32 000
B.33 000
C.35 040
D.36 55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由于委托加工的存货需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故A公司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成本=20 000+1 000+12 000=33 000(元)。此过程完整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21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040
--应交消费税 3 667
贷:银行存款 17 707 (12 000+2 040+3 667)
材料收回时
借:原材料 33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3 000
【提问内容】
若上题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直接将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那么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怎么算?(20000+1000+12000)/(1-10%)??为何老师讲的是不包括运费呢?应该如何理解呢?
【回复内容】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个规则是刚改的:
如果是发出材料时支付的运费,则是要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的;而如果是收回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则是不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的;
所以:消费税=(20000+1000+12000)/(1-10%)*10%=3 667
【提问内容】此时的运费是收回后发生的还是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候发生的呢?怎么和前面老师讲的视频讲解不一样呢?盼求解,还是不太理解,望老师详细解答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支付运杂费1 000元,是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候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