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从其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问内容】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那企业应该以怎么的方式从事上述项目,才享受税收优惠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亲自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对于大力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有限,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规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