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某企业,2008年的销售收入额为2900万元,年终自行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6万元。经审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2万元,已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50万元,已全部计算扣除。年内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22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和要求,该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额2900万元*0.5%=14.5万元大于32*60%=19.2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准予列支14.5万元,多列支19.2-14.5=4.7万元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年度准予税前列支2900*15%=435万元
多列支450-435=15万元
以上两项应作纳税调增 4.7+15=19.7万元
调整后计税所得额=96+19.7=115.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5.7*25%=28.925万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8.925-22=6.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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