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复习】代理关系的终止
1.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
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复习】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
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问内容】表见代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无效,这事表见代表行为。若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此时要看情况: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那么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是知情的,那么合同效力待定;有待于法人或组织的追认,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