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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6500060300000215

2014-10-22 08:03:49  来源: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机器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销售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另开出一张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234元;
  (2)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2000件,不合增值税销售价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6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3)将自产的一批新产品3A牌外套300件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的职工。已知3A牌外套尚未投放市场,没有同类外套销售价格;每件外套成本600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1)销售机器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234÷(1+17%)×17%=0.1734万元
  (2)销售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80+(200+180)÷2〕×2 000×17%=19.38万元
  (3)3A牌外套增值税销项税额=300×600×(1+10%)×17%=3.366万元
  (4)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1734+19.38+3.366=22.9194万元
【提问内容】

为什么(200+180)除以2啊。教材哪里有相关内容 ?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教材333页中间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这里的(200+180)÷2就是平均售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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