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一物多卖

2014-10-22 08:03:25  来源:
  【例题·单选题】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的情形。A选项因为王某已经得到青花瓷瓶的所有权,所以不可能再交给李某。根据的是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问内容】老师:以该例子,三份合同均有效,那甲对乙丙未履行合同,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呀?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未履行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