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老师,第八章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后不得转回,可第九章金融资产就可以转回.为什么?我哪理解错误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认为,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使以后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但是金融资产比较特殊,尽管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回。 上述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是考虑到其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所以规定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回。 这样再总结一下: 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 五、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