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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不需要股

2014-10-22 08:00:50  来源:
2009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
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3月5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甲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2014年教材P74)
(2)A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014年教材P68)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014年教材P63)
【提问内容】老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不需要股东会表决,也就是除了时间限制,可以任意转让?对内?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具体限制如下:(1)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l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提问内容】只说了甲企业是发起人,如果题目中没有特别说明是董监高的,默认不是董监高,所以转让一部分不用说清楚是不是属于超过了25%是吗?,如果考试时题目也没说明的,也是一样处理是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考试时,题目会告诉是谁转让股票的。
甲企业是发起人,因此甲是一个组织,不是自然人,发起人可以是一个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而董监高是自然人担任的。法律对发起人和董监高转让股票是有不同的规定,分别适用各自的规定。
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祝您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对于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这二个情况,老师可否能归纳一下,哪些情况要过半数,哪些情况是三分之二?十分感谢,快考试了,在这个点上老是搞混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特别决议事项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