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会议发生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董事长因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B.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召开
C.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某董事电话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决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问内容】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这里没有说委托其它董事,那他人可以是除董事以外的人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他人可以是除董事以外的人。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才必须是委托“其他董事”。
【提问内容】他人可以是除董事以外的人。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才必须是委托“其他董事”。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是委托其他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规定,因为,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话,是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的,设立执行董事。因此我们就不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出席会议的委托情况了。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