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以“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沙发140套,每套零售价1.2万元,实际收取价款86万元;
(2)销售自产沙发30套给本企业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24万元;
(3)新设计生产整体办公家具5套作为利润向投资者分配,每套成本价2万元,市场上无同类家具销售价格;
(4)为某宾馆定做家具一批,合同中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合同规定本月应收不含税货款12万元,月末实收12万元;
(5)本月初从农民手中购进农产品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委托某商场代销一批家具,双方约定不含税售价1.1万元,共计100套,当月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经销售50套,并收到货款;
(7)本月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月初从农民手中购入的原木损失10%;
(8)当月购入生产用设备2台,不含税单价2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该家具厂3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1)向消费者销售沙发的销项税额=140×1.2÷(1+17%)×17%=24.41(万元)
【解析】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2014年教材P334)
(2)向本企业职工销售自产沙发的销项税额=30×1.2÷(1+17%)×17%=5.23(万元)(2014年教材P324)
(3)办公家具用于利润分配的销项税额=2×(1+10%)×5×17%=1.87(万元)((2014年教材P333)
(4)为宾馆定做家具的销项税额=12×17%=2.04(万元)(2014年教材P346)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0×13%+2×11%)×(1-10%)=9.56(万元)
【解析】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教材P336)
(6)委托代销的销项税额=1.1×50×17%=9.35(万元)
【解析】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2014年教材P346)
(7)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抵扣=20×2×17%=6.8(万元)
(8)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4.41+5.23+1.87+2.04+9.35-9.56-6.8=26.54(万元)
【提问内容】第一小问以旧换新,旧货不是作进项处理吗?为什么没有?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