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分析题】
1.某居民企业为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中方股权比重为60%,2012年1月1日成立,2013年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5万元;
(2)取得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800万元,相关的转让成本及税费等8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70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发生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有向中方股东借款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一年内支付利息20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
(5)上年未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40万元。
要求:计算企业201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
销售(营业)收入=13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300×15%=195 (万元),本期实际列支17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上年结转可扣除金额=195-170=2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25=195(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费用=150×60%×2×8%=14.4(万元)
【提示】向关联方的借款,可以在权益性投资(150×60%)的两倍内扣除。
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50-20+14.4=44.4(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题目中超过500万元的部分=800-80-500=2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700-75-195-44.4)×25%+220×25%×50%=98.9(万元)
【提问内容】
150×60%×2×8%=14.4(万元
关联方60%的2倍的话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几条?没看过?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教材424页六、资本弱化管理中有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提问内容】老师您好,在考试的时候也是要这样一步一步的写出步骤来吗?
销售(营业)收入=13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300×15%=195 (万元),本期实际列支17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上年结转可扣除金额=195-170=2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25=195(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费用=150×60%×2×8%=14.4(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题目中超过500万元的部分=800-80-500=2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700-75-195-44.4)×25%+220×25%×50%=98.9(万元)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对于这样的综合题型是按步给分的。
【提问内容】可扣除的利息费用=150×60%×2×8%=14.4(万元)
为什么要乘以60%,教材424页例题是直接注册资本的2倍。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题和教材例题不同,教材例题只是概括了表明是关联方借款,并不具体,所以按整个注册资本的2倍去计算借款本金限额。
本题已经说明是了向中方股东借款,只能用中方股东的权益性投资去计算,即150×60%。
【提问内容】向中方股东借款200万元,为什么计算时用的是150万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是关联方借款,要受二个条件限制,一是受本金制约,即关联方借款不得超过其股权投资额的2倍,二是受利率制约,即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借款利率,所以可扣除的金额就是150×60%×2×8%。
150*60%是关联方股权投资额。
【提问内容】
老师:
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25=195(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费用=150×60%×2×8%=14.4(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50-20+14.4=44.4(万元)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800-80-500=220(万元)--不是800-500=300的一半吗?然后再减80,为什么是220的减半征收呢?
红字部分不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里是关联方借款,要受二个条件限制,一是受本金制约,即关联方借款不得超过其股权投资额的
2倍,二是受利率制约,即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借款利率,所以可扣除的金额就是150×60%×2×8%。
150*60%是关联方股权投资额。
那么借款本金是多少,就是150×60%×
2,再乘以银行利率8%就是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了。
2.您可以这样理解,把财务费用分解为二部分:其他财务费用+关联方借款利息。
那么其他财务费用是50-20
关联方借款利息为20,其中只能扣除14.4
那么可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就是其他财务费用50-20+关联方利息14.4。
3.(2)取得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800万元,相关的转让成本及税费等8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费用=800-80=720
是对技术转让所得720未超过500的部分免税,超过500的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