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不是三种么,通报,罚款,吊销证书?这个为什么全选啊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期限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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