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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6500070400000323

2014-10-22 07:56:57  来源: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者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者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提问内容】第(3)点是什么意思?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因此,就不再进行待摊预提了。
比如待摊费用余额10000元,如果还有8个月待摊期,因进入清算,就不再待摊,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把剩余的10000元待摊全部摊完。
预提费用,由于不再持续经营,也不需要再预提以后期间的费用了。

祝学习顺利!
【提问内容】请问老师:现在不是已经没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了吗?
另外,对于上面的回复是在不再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于还未待摊完的费用一次性全部摊销和不再预提以后的费用了是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现在不是已经没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了吗?
答复:是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了。
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还存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另外,对于上面的回复是在不再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于还未待摊完的费用一次性全部摊销和不再预提以后的费用了是吗?
答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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