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在前面“征收率”部分已经讲过,这里是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提问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书上331面的中间说:不包括自己使用过得物品??不是和这里矛盾了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并不矛盾,教材上的概念比较混乱,综合整理如下: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
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17%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出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性。
【提问内容】
上面的答复feifei918333时说到“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 ,这
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不是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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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该物品是适用4%减半征收的物品,就用4%计算;如果该物品是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的,就用17%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