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6500060100000211

2014-10-22 07:55:45  来源: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总结】一看来源,二看用途
  ①看来源: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情况讨论。
  ②二看用途:外购对外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
  【注意】(4)-(8)都没有价格,所以需要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问内容】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要视同销售,那跟分配给个人消费不也是一样的吗,如果购进的货物是酒水,股东或投资者自己喝了,那公司还视同销售干嘛,那不是多此一举吗?想不明白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股东或投资者是外部单位或个人,
个人消费是内部职工或部门,
二者是不同的。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四)—(八)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提问内容】老师,您好!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是对外吗?股东和投资者不是自己公司的吗?怎么会是对外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股东和投资者怎么是自己公司的呢?
比如A公司投资于B公司,A是股东,但A公司和B公司分别均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是外部单位。
【提问内容】那股东也有自然人啊?那由发起人设立的公司,那发起人也是股东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股东是自然人时,股东个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也是独立的主体,股东就是股东,该股东的责任股东承担。
被投资企业承担自己的责任。
这个问题已经偏离了原来的问题,您掌握上面的规定,重要的是会计算税款。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