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提问内容】 老师,请问这节怎么和我书上不一样啊?是今年的新教材么?我的书上只有三点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新大纲这块为3点,但是基本内容的意思是一样的,您按照教材掌握就行。
感谢您对网校的支持,祝您学习愉快!